車子沒保“涉水險”,保險公司拒賠6.4萬元發動機更換費
  發動機損失
  就不屬於車損了?
  蕭山人殷先生,單挑保險行業“霸王條款”
  □通訊員 徐治平 本報記者 陳洋根
  颱風“菲特”過後,“泡水車”保險理賠井噴。來自相關部門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14日17時,全省各產險公司共接到因颱風“菲特”造成的機動車損失12.04萬件,報損近15億元。
  這兩個月,浙江很多法院陸陸續續受理了不少涉水車輛保險理賠糾紛官司。前天上午,杭州蕭山法院又公開審理了一起“泡水車”案子。
  沒保涉水險
  保險公司只賠洗車費
  蕭山人殷先生,是桐廬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闆,今年6月買了輛別克商務車。
  10月7日下午,颱風“菲特”經過杭城。殷先生一方說,當天,司機開車經過蕭山商業城附近時,突然熄火。 當時司機馬上撥打保險公司電話,車子也沒有二次啟動。 後續檢查中發現,車子進氣系統進水導致發動機進水,且發動機已損壞,由於沒有零件,需要更換整個發動機。4S店的定損出來,更換髮動機需要6.4萬元。
  除交強險外,殷先生公司為新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為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等各種險種,保費超過6000元。殷先生認為,他們已經買了車損險,而發動機作為車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損失應該包含在車損險範圍之內。
  可保險公司卻表示,除了可賠1300元的洗車費外,其他維修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因為根據投保單,殷先生沒有保“涉水險”,就是說車被水淹或涉水行駛,保險人不賠償,故保險公司只承擔清洗費用,對發動機損失不予賠償。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保險公司僅同意承擔50%的賠付責任,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官表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將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全國各地都有“泡水車”案例
  大多保險公司敗訴
  據瞭解,關於“車損險”拒賠暴雨損失的官司,在全國各地已經發生了很多起,不過大多以保險公司敗訴,在浙江也有這樣的案例。
  2012年初,河南葉先生駕駛公司的奔馳轎車途經樂清市附近時,因暴雨積水過多,車輛不慎熄火,造成發動機和配件損壞。葉先生更換髮動機等共花費修理費22.6萬元。保險公司表示發動機進水損壞系免責條款,因此不予理賠。
  2012年3月,車輛所有人向溫州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免責條款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現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說明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對車輛所有人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
  (原標題:發動機損失就不屬於車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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