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外國人也可辦養老院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本報訊(記者 王小野) 日前,《吉林省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省政府民政部門實施在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辦法明確,設立養老機構需要滿足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條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養老機構的;民政部授權實施的委托許可事項。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養老機構因分立、合併、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鼓勵探索公建民營管理運營方式,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鼓勵扶持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互助養老服務場所,採取政府購買管理服務的方式,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可適當享受當地對養老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  (原標題:外國人也可辦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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